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3刑初98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9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8年5月27日2时05分,酒后驾驶苏FPXXXX小型面包车,至宝山区洋桥检查站,向在该处执勤的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投案。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该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仇航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