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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609号 (2)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2在与朋友陈某、徐某某夫妇交往过程中,无端怀疑陈、徐二人拿走其身份证,经讨要无果。2016年3月2日至同年6月13日,吴2因行为异常至上海市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多种药物和特指精神活性物质精神和行为障碍。同年7月,吴2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同年10月29日18时30分许,吴2至陈某、徐某某夫妇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海波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处,再次向陈某索要身份证未果,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吴2持一把水果刀先后捅刺陈某、徐某某二人的胸腹部致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被他人持刀捅伤致左侧血气胸伴左下肺破裂,经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徐某某被他人持刀捅伤致左侧血气胸伴左上肺及左下肺破裂,经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接警后经侦查,于2016年10月30日,在嘉定区丰庄路XXX弄XXX号楼门口抓获被告人吴2。吴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20日,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2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宜评定;目前具有受审能力。2017年5月8日,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吴2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及目前为发病期;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2017年6月15日,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2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目前为缓解期;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与吴2从小就认识,其和其妻子、吴2以前一起吸食过毒品,但其和妻子已经戒毒了。2016年10月29日18时30分许,吴2至其暂住处江桥镇海波路XXX弄XXX号XXX室,问其索要自己的身份证,其称他的身份证不在这里,他又让其打电话叫人把身份证送来,其感到莫名其妙。两、三分钟后他从右边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20公分长的匕首(深色套子罩着,开过锋)捅其腹部一刀,其妻子见状起身阻止,他又捅了其妻子左边胸口一刀,后吴2又捅了其左边肋部一刀后逃走。其遂拨打“110”报警。大概2周前,吴2至其家中要毒品,其告知他自己已经戒毒,没有毒品了。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老公的朋友吴2以前来过其家中索要身份证,并称身份证在其家中丢失。2016年10月29日19时许,吴2至其江桥镇海波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索要身份证,其和老公否认拿过他的身份证,但吴2坚持说身份证在其这里。后吴2突然跳到其床上,从右侧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刀,朝其老公左侧胸口捅了一刀。其上去拉架时左侧胸口也被捅了两刀。其因为害怕逃出门外,回到屋里时看到老公捂着肚子,上身和肚子都在流血。吴2逃跑后其就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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