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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296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网名一明、一文),男,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
  辩护人邱泽海,湖南人和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被控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30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28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泽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建立了名为“眼镜蛇”的QQ讨论组,以收取入群费的方式招募成员,在向晏某(网名猪尾巴,已判决)收取人民币1,888元后将其拉入讨论组。在讨论组内,马某某不定期发布“Fiddler”(简称FD)软件相关线报。
  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从他人处获悉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诺诺镑客金融平台APP存在充值漏洞,随即将该漏洞信息及相关FD软件教程转发至“眼镜蛇”讨论组内。同日,晏某将该教程转发至其自行开设的QQ讨论组,并利用该教程窃得人民币20,000余元。
  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接报回执、营业执照、扣押清单、照片、手机截图、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证人徐某、吴某某、晏某、田某、王1及王2的证言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8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马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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