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250号 (3)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1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涉案的银行卡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娟平
人民陪审员 王 畅
人民陪审员 仇蕴雯
书 记 员 张焱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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