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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20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2,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杨恺琪,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计时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2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2及其辩护人杨恺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9月,被告人戴某2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经营床上用品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使用其外甥戴某1在中国境内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非法经营外汇兑换业务,折算美元累计257,61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戴某2给李某2兑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货币迪拉姆,通过戴某1银行账户收取李某2从李某3账户转存的人民币239,860元,按当日汇率折算美元35,937元。
  2、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戴某2给纳某某兑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货币迪拉姆,通过戴某1银行账户收取纳某某转存的人民币163,800元,按当日汇率折算美元24,582元。
  3、2017年9月3日,被告人戴某2给杨某1兑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货币迪拉姆,通过戴某1银行账户收取杨某1从杨某2银行账户转存的人民币420,443.60元,按当日汇率折算美元63,791元。
  4、2017年9月4日,被告人戴某2给杨某1兑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货币迪拉姆,通过戴某1银行账户收取杨某1从杨某2银行账户转存的人民币179,500元,按当日汇率折算美元27,334元。
  5、2017年9月4日,被告人戴某2给微信号:KaXXXXXXXXXX的北方口音男子兑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货币迪拉姆,通过戴某1银行账户收取该男子从黄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存的人民币93,500元、从廖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存人民币120,000元,按当日汇率折算美元14,238元、18,273元。
  6、2017年9月6日,被告人戴某2给微信号:KaXXXXXXXXXX的北方口音男子兑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货币迪拉姆,通过戴某1银行账户收取该男子从黄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存的人民币119,300元,按当日汇率折算美元18,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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