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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142号 (3)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王玲婻
人民陪审员 忻霞凤
书 记 员 陈姗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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