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4刑初742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4刑初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2013年、2016年因盗窃、嫖娼分别被处行政拘留15日、3日;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唐耶波,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鹏,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8]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辩护人唐耶波、赵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2酒后驾驶牌号为苏N3XXXX的小型轿车沿嘉定区榆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榆中路、靖远路路口处,冲上路口东南角的人行道,撞击停于上街沿停车位的牌号为苏A3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后逃逸。经侦查,公安机关于次日凌晨将被告人陈某2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2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毫克/毫升,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2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2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陈某2已赔偿被撞车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4962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张1、谢某、朱某某、张某2、陈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约束醒酒交接凭证、查获经过、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物损评估意见书,谅解书,相关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被告人陈某2的劣迹材料、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陈某2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2醉酒驾车并发生事故,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