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4刑初742号 (2)
被告人陈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审 判 员 唐 斌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书 记 员 初德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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