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991号 (2)
一、被告人陈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陈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书 记 员 张 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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