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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84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8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1(绰号:二蛋),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江山市。
  指定辩护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江山市。
  指定辩护人周晓艳,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2,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江山市。
  辩护人高震,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谢向英,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姜某2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姜某1伙同被告人巫某某、姜某2等人,经预谋,由姜某1、巫某某骑乘从被告人王某处借来的三轮车,由姜某2驾驶中华牌轿车,至本市宝山区泰和路XXX号XXX号仓库228室盗窃冷冻牛小排。期间,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采用大力钳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仓库,分三次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储藏于该处的冷冻牛小排共计40余箱,被告人姜某2在仓库外接应,被告人王某接姜某1通知后至泰和路接货,后其等共同将上述牛小排运送至王某位于江杨市场C1-103店铺,姜某1从王某处获得销赃款现金人民币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晚,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乘坐姜某2驾驶的车辆返回浙江省江山市,三人将赃款分赃化用。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月2日在本区江杨市场C1-103店铺被民警抓获,涉案18箱牛小排一并被查获;被告人姜某1于2018年1月5日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水钢酒店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巫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在浙江省江山市爱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姜某2于2018年2月15日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人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及相关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姜某1、姜某2的前科材料、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姜某2、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姜某2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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