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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840号 (2)
  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姜某2,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姜某1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姜某1有坦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姜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巫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巫某某庭审时自愿认罪,且愿意退赔和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巫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姜某2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姜某2在本案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家属愿意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请求对被告人姜某2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某自愿退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系一时贪小便宜犯罪,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姜某1伙同被告人巫某某、姜某2等人,经预谋,由姜某1、巫某某骑乘从被告人王某处借来的三轮车,由被告人姜某2驾驶中华牌轿车,至本市宝山区泰和路XXX号XXX号仓库228室盗窃冷冻牛小排。期间,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采用大力钳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仓库,分三次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储藏于该处的冷冻牛小排共计40余箱,被告人姜某2在仓库外接应,被告人王某接被告人姜某1通知后至泰和路收货,后其等共同将上述牛小排运送至被告人王某位于江杨市场C1-103店铺,被告人姜某1从被告人王某处获得销赃款6万元。当晚,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乘坐被告人姜某2驾驶的车辆返回浙江省江山市,三人将赃款分赃化用。
  另查明,2018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宝山区江杨市场C1-103店铺被民警抓获,涉案18箱牛小排一并被查获;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姜某1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水钢酒店被民警抓获;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巫某某在浙江省江山市爱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姜某2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姜某2当庭审理中如实供述了其结伙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参与盗窃的事实。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家属自愿代为退出赃款6万元,被告人姜某2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姜某2、王某的当庭供述证实外,尚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系位于本市宝山区泰和路XXX号XXX号仓库228室的业主,2018年1月1日,其存放于该仓库的30箱带骨牛小排和十几箱去骨牛小排等冷冻产品失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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