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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840号 (3)
  2、证人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日13时许,其到被告人王某位于本市宝山区江杨北路水产市场的店内购买牛肉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到18箱牛肉及大力钳一把。
  4、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及相关截图,证实被告人姜某1、巫某某、姜某2盗窃冻牛肉40余箱及销赃给被告人王某的经过。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姜某1、巫某某、姜某2分别于2018年1月2日、1月5日、2月14日、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被告人姜某1、姜某2的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姜某1、姜某2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姜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31日晚上,其和巫某某、雷雷(经被告人姜某1辨认系被告人姜某2)碰头后对二人说一起偷牛肉卖钱后均分。雷雷开了一辆白色未上牌中华牌轿车。之后,其购买了一把大力钳。2018年1月1日1凌晨,其到王某的店内借了电动三轮车和两件棉大衣。随后,其骑车带巫某某到本市宝山区泰和路XXX号的仓库,在冷库228室门口,其用大力钳打开了门锁并和巫某某一起盗窃了228室内的牛仔骨。雷雷开车在外面接应并运送了部分牛仔骨。盗窃的牛仔骨后来销赃给被告人王某,共得款6万元。
  8、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姜某2开车和其一起从浙江省江山市赶至上海市宝山区和被告人姜某1碰头。碰头后,被告人姜某1在一个小店内购买了一把大力钳。后来姜某1到江杨北路的一个店内借了两件军大衣和一辆电动三轮车。随后,姜某1骑该车带其来到泰和路附近的一个冷库。2018年1月1日凌晨,其和姜某1来到该冷库二楼一间房间门口,姜某1用大力钳剪断了门锁,其和姜某1就一起往外偷冷冻的牛肉。偷来的牛肉部分装在姜某2的轿车上,部分装在借来的电动三路车上,后来都运到了江杨北路一个店铺内销赃,共得款6万元。
  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31日中午,“二蛋”(经辨认系被告人姜某1)打电话称有一批牛肉要卖给其并称价格肯定比市场价低。其知道“二蛋”没有职业,也不是做牛肉生意的,“二蛋”的牛肉应该是偷来的。2018年1月1日凌晨,“二蛋”向其借了电动三轮车。后来,“二蛋”将三十多箱冻牛肉卖给了其,品种是带骨牛小排和去骨牛小排。其给了“二蛋”6万元。2018年1月2日,民警将其抓获,并在其冷库内查获了其销售后剩余的18箱冻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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