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540号 (5)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张朱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