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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5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0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人李2,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本市嘉定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2、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号品尊会所附近,使用XXXXXXXXXXX的电话拨打该会所电话,以举报色情服务相要挟向被害人吴文斌勒索人民币2,000元,因吴文斌拒绝支付而未能得逞。
  2、2017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1、李2至本市黄浦区中原路XXX号第七感养生店,采用上述相同方法让被害人陆建国将人民币2,000元汇入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当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1经伪装后至工商银行杨浦支行国顺东路支行ATM机上将上述钱款取走。
  3、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1至本市普陀区子洲路XXX号温州足浴店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方法让被害人鲍杏平将人民币1,500元汇入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后由被告人李某1将上述钱款取走。
  被告人李某1、王某某先后于2017年8月24日、2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2于2017年8月3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110报警记录》、被害人吴文斌、陆建国、鲍杏平的报案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监控视频、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月浦支行出具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人李2、王某某的前科劣迹资料及三名被告人的到案供述、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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