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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3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0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号宝山万达广场,因购物纠纷协商未果,抢占该商场一楼收银处干扰正常营业秩序,民警杨志坤接警后到场处置,对被告人黄某某劝阻无效后,欲对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黄某某遂双手挥打民警,造成被害人杨志坤因外伤致左手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刑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 楠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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