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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3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0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49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租借的本市静安区灵石路XXX弄XXX号XXX室容留潘毅(另行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又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1月上旬某日、1月中旬某日、3月14日21时许先后三次在上述地址容留潘毅等吸食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折抵1日,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 楠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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