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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3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0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在担任上海海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99旅馆行知路店”店长期间,利用管理酒店日常所有事务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8月16日至8月28日间,将店内上述期间的营收款及备用金共计人民币147,068元从保险箱内取走用于个人消费后逃逸。
  另查明,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上海海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聘书、工资明细表、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对账凭证、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费用报销单、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书、微信通话记录截图、上海十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被害单位上海海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董柏麟的陈述、视频资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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