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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69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刑初6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2,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朱建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院通过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2及辩护人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中旬,王玉书(另案处理)与陈某1(已判刑)租住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后二人购买电脑并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提供给他人用于赌博投注,并从上家处获取利润分成。自2017年5月下旬起,被告人陈2明知王玉书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仍根据王玉书和陈某1的安排,参与该百家乐赌场的操盘配码、帮助刘某某等人赌博直至案发。经查,2017年5月20日至6月21日,该“百家乐”赌博账号投注金额3,741,510元,洗码量3,683,022元。
  2017年6月21日,公安人员抓获陈某1及被告人陈2,并在现场查获参与赌博的刘某某等人、作案工具电脑一台、赌资24,285元及相关记账簿册等物品。到案后,被告人陈2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2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盛某某、陈某1、邱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赌博记录、码量、网页截图、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陈2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2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2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陈2系从犯且如实供述,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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