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91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辩护人陆铮毅,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2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车墩镇车峰路XXX弄XXX号XXX楼木目网咖A027机位,趁被害人苏明才熟睡之际,窃得苏明才放置在电脑桌上的1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0元。
2018年4月12日9时许,民警在本区车墩镇北松公路车峰路口将陈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vivo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苏明才(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田一夫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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