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7刑初88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8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9日18时30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号建设银行上海古楼路支行自动柜员机处发现被害人彭小生(男,57岁)遗忘的银行卡尚在卡槽内且处于待操作状态,被告人姜某某遂冒用被害人彭小生名义先后连续7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8,200元,后持被害人银行卡逃离现场。
  2018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区九亭镇沪亭南路X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宣告缓刑。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