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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67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刑初6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暂住本市松江区。
  辩护人马伟,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辩护人马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4月6日在一个名为“上海兼职献血交流群”的QQ群里公开发布出售居民身份证的信息。2018年4月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经事先与购买人赵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在上海市静安区上海火车站南广场东南出口旁的肯德基餐厅内,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出售5张居民身份证,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查,被告人余某某出售的5张居民身份证属合格证件,全部在有效期限内。
  到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某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余某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张某的证言笔录、QQ信息和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居民身份证、赃款照片、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贩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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