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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1038号 (5)
  一、被告人陈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朱霞萍
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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