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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98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9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王忠,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施黄娟,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自2014年年初担任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前期及配套部专员期间,对公司住宅建设项目及商业地块建设项目的前期配套工程具有联系、推荐、检查、监督、验收等管理职能。
  2014年4月,经荣某某介绍,被告人周某将章某经营的上海健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悦公司”)推荐给公司招标部门,后经纬公司通过简易程序直接确定健悦公司为中标单位。2015年8月,被告人周某以借钱买房为名向荣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因章某表示愿酬谢被告人周某,经被告人周某、荣某某二人商议,由章某于2016年5月24日给付了荣某某人民币10万元,以抵偿被告人周某向荣某某的借款。
  被告人周某于2017年11月24日在经纬公司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纬公司出具的《周某任职情况说明》、《员工合同期满评估表》、劳动合同信息、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证人费某、江某某的证言、证人荣某某的证言及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证人章某的证言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人张某1、张2的证言、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与上海健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承揽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合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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