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982号 (2)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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