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102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0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壮族,1994年11月6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于2016年8月起,受邱一鸣(已判决)雇佣,负责将“六合彩”投注单输入到电脑。该“六合彩”系邱一鸣自2016年2月起每周三次以香港“六合彩”的特殊号码为中奖号码,自行设定赔率,在其经营的本区淞肇路XXX号铜雀台茶室接受投注。期间,邱一鸣将部分大额投注转投至“上家”蒋建辉(已判决)等人和多个赌博网站,除被告人陆某某外,还雇佣赵勇、顾渔跃、张丽、李啸虎、李勇、郑玲(均已判决)等人分别负责收取投注单、电脑输入、赌资结账等工作。至2016年9月20日案发,该“六合彩”2016年第23期至107期(部分销售额人民币1,097,534元)。被告人陆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 楠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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