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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543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辩护人翟方进、王锦秀,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其铭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辩护人翟方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帮助孙某2(已判决)注册成立上海尊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恩公司”),租借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财富时代大厦1911室及6楼办公室对外经营,孙某2系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尊恩公司”业务人员以“尊恩公司”需在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开发新能源扩建厂房、投资设备为名,以高额收益(年息24%)为诱饵,通过拨打电话、沿街发放及向小区信箱投递等途径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公司资料,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书》,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公众存款,“尊恩公司”于2015年6月停止经营。后被告人金某某从“尊恩公司”收取中介费人民币50余万元。
  经司法审计,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5月28日,“尊恩公司”先后与韩国荣、邹静娟等约100人签订近130份《借款协议书》,借款期为6至12个月不等,年化利率24%。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36万余元,实际收到协议款570万余元。至案发,该公司已返还利息和本金14.2万元。
  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孙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证人韩国荣、邵炳照、徐希芳、曹美英、邱孝平、郑清余、葛藕莲、杨明企、马健、金德增、王翠兰、徐国美、邵昌业、陈新仪、刘红娣、谭同华、邹芬桂、季春华、潘心娣、谢是予、邵国成、朱翠娟、匡锡金、龚美萍、赵正中、蒋小龙、丁富金、王国富、王兆林、薛锦原、周秉让、杨小梅、郭战英、蒋春美、徐林娣、朱惠芬、刘世芬、陈惠娥、徐关铨、李英先、彭文萍、林怡、施连芳、吴大昭、李丽萍、余海英、王维钟、雍根凤、万迪媛、张秉群、王美英、王鲁平、吕凤英、沈梅芳、张瑞芝、孙雪娣、潘玲娟、顾文芳、胡凤英、陈炜、宓秀珍、吕德花、周奎英、倪伟华、欧阳亚君、毛苗新、沈保观、陈菊芳、舒慧英、王学锋、许金华、史庙富、俞丽娟、朱乐静、唐尔美等人的证言,证人孙1、孙某2、虞某某的证言,“尊恩公司”、济南华儒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档案机读材料,租赁合同、租客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投资人协议及报案材料等,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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