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7)沪0115刑初324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刑初32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黄家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竞,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黄家勇、王竞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克斯公司)应用技术及市场发展部总监的职务便利,在公司向江西瑞林装备有限公司、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和鼎铜业有限公司、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及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9家客户单位销售普莱克斯公司的稀氧燃烧系统设备及配件和液氮冷凝及氮气回用系统设备的过程中,将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参化公司和上海戈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燃公司)增设为销售中间环节,将普莱克斯应得的销售收入人民币3,000余万元截留后占为己有,赃款被用于参化公司的经营活动及个人开支等。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参化公司是经过普莱克斯公司授权的经销商,本案认定的犯罪金额有误,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当庭提交相关销售合同、解除委托函等,并申请证人刘某、马某某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普莱克斯公司应用技术及市场发展部总监的职务便利,在公司向江西瑞林装备有限公司、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和鼎铜业有限公司、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及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9家客户单位销售普莱克斯公司的稀氧燃烧系统设备及配件和液氮冷凝及氮气回用系统设备的过程中,将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参化公司和戈燃公司增设为销售中间环节,将普莱克斯应得的销售收入人民币3,000余万元截留后占为己有,赃款被用于参化公司的经营活动及个人开支等。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