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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95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林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张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林某受他人雇佣在本区中山中路XXX号长桥动漫城内负责经营管理,在上址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同年3月30日,民警至上址检查并查获“鹰击长空”赌博机(八人位)一台,无名赌博机二台(均为八人位,其中一台有二个位置无法正常使用)。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设备共计二十二个上分口,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接他人电话通知自动至案发现场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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