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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92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马某某,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屠爱胜、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至3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和马月辉(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将本区九亭镇北场村一树林内场地出租给赵善胜、赵善勇、李冰(均已判刑)等人开设“二八杠”赌场,招揽多人聚众赌博。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善胜、赵善勇、李冰、马月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材料、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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