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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909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F2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涞寅路出九谊路西约200米处遇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陈某为逃避检查冲卡逃逸,后被民警拦下,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97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国泉
书 记 员 陈 镪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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