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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90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夏明桂,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区中山二路476弄人乐二村XXX号XXX室,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赵军。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立功及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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