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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77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7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蒋某2,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王娜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昌某,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酉杰,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张3,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辩护人谷学彬,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杨某某,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梁国栋,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姜某某,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汪某某,女,199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李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邵某某,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辩护人田晓玲,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2、昌某、张3、杨某某、姜某某、汪某某、邵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舸禛,被告人蒋某2及其辩护人王娜玉、被告人昌某及其辩护人酉杰、被告人张3及其辩护人谷学彬、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梁国栋、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勇、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越、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田晓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至1月8日,被告人蒋某2受他人雇佣,伙同被告人昌某、姜某某、张3、杨某某、汪某某、邵某某等人,在本区梅家浜路XXX号格林联盟酒店内租赁数间客房协助他人组织周某某、张某1、蔡某等多名女性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蒋某2负责日常管理、对帐、发放工资;被告人昌某担任网络招嫖客服,负责吸引、联系嫖客前来嫖娼;被告人张3、杨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接待前来嫖娼的嫖客;被告人汪某某负责收银、记账;被告人邵某某担任昌某的助理,帮助接待昌某介绍的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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