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7刑初773号 (3)
  三、被告人张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姜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汪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邵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国泉
审 判 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