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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叶元丰,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张某2、辩护人王菲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叶元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1、张某2与陈亮(已判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金高路XXX号鑫湟KTV门前,无故殴打被害人易某某、程某等人,致其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程某体表挫擦伤、左手拇指掌指关节损伤等,构成轻微伤;易某某面部挫伤等,构成轻微伤。2018年2月28日、3月8日,被告人张某1、张某2先后被抓获,2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2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2名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1、张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张某1的辩护人提出,张某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张某1从轻处罚。
  张某2的辩护人提出,张某2认罪认罚,出于朋友义气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张某2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张某1、张某2与陈亮(已判刑)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鑫湟KTV唱歌娱乐结束后离开,在KTV门口看见易某某等人在争吵,即起哄闹事,肆意冲上前殴打易某某、程某等人,致程某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易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事发后,被告人张某1、张某2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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