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22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辩护人张佳佳,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辩护人董险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罗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佳佳、董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4日、5日晚,被告人曹某、罗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坦西村XXX号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得五粮液白酒2瓶及茶叶若干,合计价值人民币4,126元。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曹某、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清点记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车辆轨迹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曹某、罗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某、罗某某均提出本人系单独分别作案,曹某至被害人住处窃取了2瓶五粮液白酒,罗某某至被害人住处窃取了茶叶。
曹某的辩护人提出,曹某盗窃财物价值不大,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曹某当庭认罪,建议对曹某从轻处罚。
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罗某某当庭能供述盗取茶叶的事实,自愿认罪,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犯罪行为,建议对罗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初,被告人曹某、罗某某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坦西村XXX号李某住处,窃得信阳毛尖、信阳红茶等各类茶叶19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934元)、五粮液十年浓香型白酒2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192元)。之后,被告人将所窃取的部分茶叶、五粮液白酒2瓶赠送给他人,将部分茶叶邮寄给亲友。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曹某被确定为上述盗窃重大作案嫌疑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曹某、罗某某到案后否认上述盗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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