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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24号 (2)
  案发后,民警追缴并扣押了上述被告人所窃取的信阳红茶、信阳毛尖等茶叶19包、五粮液十年浓香型白酒1瓶,并将扣押的茶叶、白酒发还了被害人李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李某陈述2017年12月1日我从新场镇坦西村XXX号家外出,12月6日中午回来发现家中被窃,卧室内的保险箱被打开,我即报警。保险箱内被窃15公斤的银块、白金项链1根、6、7个银元、其他金银首饰几十件;还被窃了茶叶、酒、包、手表、纪念币等物品,茶叶有信阳毛尖、信阳红茶、中国名茶、普洱茶茶饼等;酒有6瓶53度的飞天茅台,2瓶十年的五粮液;GUCCI包1个,3本纪念币,3块劳力士手表(共计价值27万余元)。房屋东边的卫生间小窗栅栏被剪掉,北边围墙窗户栅栏也被剪断。
  赃物照片,经被害人李某确认,照片上显示的信阳红茶8包、信阳毛尖5包、普洱茶饼1个、茉莉花语1盒等共计18包茶叶以及五粮液白酒1瓶,就是其被窃的茶叶、酒类。
  2.证人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仲某陈述我是中通公司快递员,2017年12月6日左右某日中午,顾某某让我邮寄个包裹至重庆市巫山县,包裹里是茶叶,寄件人是“飘雪儿”;12月8日晚上,我接到公司电话称这个包裹有问题,然后我将包裹撤回来了,之后民警从我这里查获了这个包裹。
  清点记录及相关照片,证实2017年12月14日14时30分许,民警从仲某处调取包裹1个,在仲某及证人的见证下,对包裹里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将物品拍照固定,经清点包裹内有茶叶13包、香烟2条(是顾某某交给仲某500元所购买的);另有顾某某送给仲某的信阳红茶1包、信阳毛尖1包。
  3.证人庄某的证言,庄某陈述2017年12月6日朋友顾某某送给我2包信阳毛尖、2包信阳红茶、1瓶五粮液白酒。
  4.证人顾某某的证言,顾某某陈述2014年我在看守所服刑时认识了同监室的罗某某,后来出狱后通过罗某某认识了曹某,2017年12月4日、5日我先后2次开车接送罗某某、曹某到康新公路、下盐路附近,一般都是下午5、6点开车送他们过去,半夜时分去那里接他们;好像是12月5日去接他们时,我看见他们将一袋物品放在我车子的后备箱里,我送他们回去后,打开后备箱看见袋子里装的是红茶、绿茶以及2瓶五粮液酒;罗某某他们送给我一些茶叶和2瓶五粮液酒,其中1瓶酒碎了我扔掉了,另1瓶五粮液及茶叶我送给了庄某;12月6日中午我带了罗某某、曹某他们到我朋友仲某那里,将一些茶叶等物品邮寄至重庆市巫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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