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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24号 (3)
  赃物照片,经顾某某确认照片中显示的五粮液1瓶、茶叶4包就是罗某某送给其,其又转送给庄某的茶叶及酒。
  5.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陈述我是顾某某的妻子,2017年12月4日下午5时许,顾某某接到电话称要去接送人,我担心他与他人结伙去偷东西,所以就跟在他车(北京现代轿车,牌号为沪C9XXXX)上;顾某某在周浦万达接了曹某、罗某某,然后送到一条马路边,之后我让顾某某送我回家;12月6日,曹某、罗某某等3人跟着我和顾某某一起到仲某那里,罗某某他们从顾某某车辆的后备箱里拿出一个袋子,将袋子里的物品交给仲某邮寄给罗某某的女朋友;之后我和顾某某回到家,顾某某又让我将一个盒子及几包茶叶交给了庄某。
  6.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7年12月14日民警从仲某处调取并扣押了精选茶1包、信阳毛尖4包、中国名茶1包、信阳红茶7包、普洱茶1块、龙润茶1块、利群香烟1条、大前门香烟1条;
  2017年12月28日民警从庄某处调取并扣押了五粮液白酒(10年)1瓶、信阳红茶2包、信阳毛尖2包。
  7.发还清单,证实上述从仲某、庄某处调取的物品茶叶19包、五粮液酒1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了被害人李某。
  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信阳毛尖、信阳红茶等19包茶叶合计价值人民币1,934元;五粮液十年浓香型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096元。
  9.车辆轨迹(沪C9XXXX)及工作情况,证实顾某某驾驶车辆经过本案盗窃现场附近公路。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2月6日14时许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查,显示盗窃现场卫生间东侧窗栅栏被损坏,厨房北侧窗户栅栏被损坏;并从盗窃地点东侧弄堂口提取了6个烟蒂,从一楼客厅电视柜上提取口罩1个,分别在一楼卫生间窗户、一楼厨房间窗栅栏以及二楼南房间地面上的保险箱面板上、保险箱上、二楼书房办公桌上的zippo打火机油罐上的棉签试子涂取物5个,从一楼卫生间、厨房间实物提取窗栅栏3个,从二楼书房地面上提取菜刀1把。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证实在盗窃现场二楼书房办公桌上的zippo打火机油罐上提取的生物性物质为罗某某所留;在盗窃现场二楼书房地面上的菜刀柄部提取的生物性物质为曹某所留。
  1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在2018年3月29日曾供述2017年12月5日晚上与曹某一起至新场镇一住户,弄断防盗窗,后拧开门我们一起进入户内,从卧室电视旁边桌子上偷了1袋茶叶,袋子里好像有11、12包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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