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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17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1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王溪煜,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何雨默,上海雨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孙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孙某、辩护人王溪煜、何雨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孙某因与被害人王1有经济纠纷,遂以介绍生意为名将被害人王1骗至本市宝山区东太路“苏皖汇酒店”,向王讨要钱款未果后,即伙同罗某某(另处)等人对王进行看管,并采用殴打的方式逼迫其写下借据,后又驾车强行将王1带至本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源名都小区处讨要钱款,讨钱未果后将王1带离过程中,被害人王1逃脱不成被陆某一方殴打致伤。次日凌晨,被告人陆某、孙某等人在将被害人王1带至周浦派出所协商不成后,又再次强行将王1带至本市闵行区龙柏二村讨要钱款。直至2018年1月29日凌晨4时30分许,在被害人王1的亲属交出人民币4万元后才将王1放回。期间,被害人王1头面部、腿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1遭外力作用致右腓骨头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陆某、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王1的陈述、同案犯罗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1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借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陆某、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陆某、孙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陆某、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陆某提出,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不是其本人殴打所致;孙某提出,其不知晓被害人腿部受伤的经过。
  陆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1对被告人有欺诈性的销售行为,被告人出于正当的理由与王1约谈;王1的轻伤不是陆某的加害行为直接所致;陆某经民警传唤主动跟随民警至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陆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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