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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170号 (3)
  2.证人胡某1、胡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胡某1是王1的母亲,2018年1月29日凌晨1点30分许,王1电话联系胡某1到小区门口,与王1在一起的3、4个男子向胡某1要4万元,称王1出售给他们的车辆不正规,胡某1不得已向姐姐胡某2借;3点30分许,胡某2到龙柏二村门口,从边上银行ATM机上取款4万元交给了对方,对方写了各2万元1张的收条,收款人分别是陆某、孙某,对方拿到钱后就离开了。
  3.证人王2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1日21时许接到朋友王1电话至双桥路1139弄小区门口,看见王1被陆某、孙某等多名男子围着,陆某他们向其索要60万元,其称要商量,之后报警,等民警过来,王1等人已经离开。
  4.同案犯罗某某的供述,罗某某供述2017年11月我通过陆某向王1购买了1辆二手车,后来发现这辆车是事故车,我想把车退给王1,让王1把购车款25万元还给我。2018年1月底某日,陆某联系我到宝山苏皖汇饭店,与王1商谈退车还款之事,下午1点多我到饭店包房,陆某、孙某连我共5人在包房等王1,后来王1过来,陆某、孙某就上前打了王1耳光、头部,还砸坏了王1的手机,并让王1写了3张借条,分别是欠我25万元,欠陆某16万元,欠孙某18万元,王1提出可以找其妻子还钱,所以我们就开车到王1妻子小区,与王1妻子没有谈妥,之后我们准备开车(孙某1人开辆车,我和陆某、王1等共5人1辆车)到周浦派出所解决,途中经过一个花坛时,王1提出上厕所,我们停车,王1趁机逃跑,我与陆某的朋友追上去,我们追到王1动手打了他,好像王1的腿受伤了,我们又把他弄回到车上;到周浦派出所已经是凌晨了,大概谈了1个多小时也没有结果,离开派出所孙某送我到沪南公路、康桥路如家酒店,后来的事情我没有参与。
  5.照片影印件3张,证实2018年1月28日王1书写借据,向陆某借款人民币17万元,以2枚戒指、1块手表作抵押;当日,王1书写“情况说明”,自愿承担孙某购车款18万元的赔偿责任。
  6.收条2张,证实孙某、陆某各收到王1部分还款2万元。
  7.胡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1月29日建行账户ATM取款4笔,每笔5,000元,合计2万元;当日凌晨4点19分许,中国银行账户ATM取款4笔,每笔5,000元,合计2万元。
  8.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1的伤情及其相应的损伤程度。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外高桥分区指挥部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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