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0刑初485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刑初4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8〕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邵某至本市杨浦区水丰路小学对面的菜市场,趁被害人施某某买菜不备,从施随身携带的布袋内窃得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及全家超市集享卡、老盛兴汤包馆充值卡各一张。次日,被告人邵某持上述集享卡至全家超市佳木斯路店消费并使用积分抵扣人民币7.6元,持老盛兴汤包馆充值卡至老盛兴汤包馆国顺东路店消费卡内余额人民币40余元。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邵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集享卡积分微信提醒信息截图,老盛兴汤包馆充值卡消费明细记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刘飞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邵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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