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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319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某(绰号“阿忍”),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徐倍歆,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柏某某(均已判决)因未能收购到新发售的阿迪达斯牌限量款“Yeezy”鞋而在上海市静安区晶品商厦内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纠集被告人栗某某、郝某某等十余人在晶品商厦地下车库内商议寻找对方谈判和报复教训。其间,孙某某、栗某某等人指使关某某(已判决)至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环贸iapm商场内打探对方情况。同日17时许,孙某某、柏某某、栗某某、郝某某以及孙某某、柏某某纠集的黄某某(已判决)、柳某等十多人至环贸iapm商场内,按照关某某提供的信息搜寻对方人员,继而在一楼自动扶梯处,对携带上述“Yeezy”鞋下楼的被害人张某1、梁某某、潘某某、张某2进行殴打,毁损被害人携带的财物,造成四名被害人身体、头部挫伤和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张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梁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面积大于15cm2,构成轻微伤;潘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眼部挫伤、体表擦伤面积20cm2以上、体表挫伤面积15cm2以上,构成轻微伤;张某2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以上基本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栗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栗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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