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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28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陈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女,1985年12月17日生)结识后交往同居。后张某因故与彭某某不睦,并偷录其与彭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18年1月底,张某以散播上述视频、揭露隐私等方式相威胁,向彭某某索要人民币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害人彭某某出于害怕,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予张某9,000元,后张某继续要挟彭某某并索要剩余钱款,彭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至本市徐汇区梅陇路农业银行附近,欲与被害人彭某某见面拿取剩余钱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款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提出,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实施犯罪行为,现已认罪悔罪,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能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退赔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彭某某结识后交往同居,后张某偷录其与彭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18年1月底,张某以散播上述视频、揭露隐私等方式相威胁,向彭某某索要8万元。被害人彭某某基于害怕给予张某9,000元。此后,张某继续要挟彭某某并索要余款,彭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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