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7101刑初139号 (2)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琳
审 判 员 龚 静
人民陪审员 徐永珠
书 记 员 银汝涵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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