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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63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6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德良),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杨雪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杨雪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冒用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谎称已承接“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居城11号地块”的工程并分别与被害人吴某、曹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采用承接工程需要收取保证金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0.6万元、被害人曹某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曹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钱某某、张某、赵某某、沈某某、顾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柘林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承包协议书,涉案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和解协议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损失挽回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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