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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60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6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高善来,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陈某某及辩护人高善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俞某经与张振丰(上海爱森肉食品有限公司驻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专柜销售员,另案处理)合谋,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被告人陈某某陆续将合计重55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25000余元的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自营猪肉放至冷库爱森肉专营货架,由张振丰拿到爱森肉专柜,冒充爱森品牌猪肉予以销售。
  嗣后,张振丰将多出的销售额向上海爱森肉食品有限公司订购猪肉,再由邹贵(上海爱森肉食品有限公司卸货员,另案处理)将所订猪肉销售至其他门店,以此套现。其中,被告人俞某分得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10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张振丰、邹贵的供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出具的失窃报告、爱森肉销售重量表及汇总表,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商银行卡明细、微信转账记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陈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已分别退出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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