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600号 (2)
一、被告人俞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俞某、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吴耀军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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