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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14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沈某某为追讨所谓的债务多次至被害人唐某某、王1住处,采用打砸、泼洒油漆等手段对房屋进行毁损。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某小区被害人唐某某住处,砸碎其家中玻璃窗。
  2、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至被害人唐某某住处,砸碎其家中玻璃窗四扇(物损价值合计人民币170元)。
  3、2017年1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沈某某至被害人唐某某住处,砸碎其家中玻璃窗。
  4、2018年3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曙光某号被害人王1住处,任意泼洒油漆,致使其家中大理石地砖、阳光房落地玻璃等多处受损(物损价值合计人民币1,553元)。
  5、2018年3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再次至被害人王1住处,任意泼洒油漆,致使其家中文化石围墙墙体、铁艺大门等多处受损(物损价值合计人民币654元)。
  6、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再次至被害人唐某某住处,用车牵引绳索后拉坏不锈钢防盗窗一扇(物损价值合计人民币193元)。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上述前三节犯罪事实,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了上述后三节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790元、赔偿被害人王1人民币2,20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唐某某、王1的陈述笔录,证人瞿某某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情况,对被告人沈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沈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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