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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710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刑初7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人肖某,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人时某某,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李某某、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6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李某某、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晓东”(另案处理)自2017年8月25日左右起,在本市静安区柳营路XXX号开设“百家乐”赌场,并由林某某(另案处理)全面负责赌场经营管理。在“王晓东”、林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李某某、时某某从事保安工作,通过对讲机听从陈永来(另案处理)的指令负责开关赌场三道电控门,管理赌客进出赌场。
  2017年9月6日凌晨2时30分许,公安人员依法对柳营路XXX号的“百家乐”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2.75万元,以及纸牌、筹码、POS机、签购单、对讲机等物;从现场抓获涉赌人员191人,包括本案各被告人。另经鉴定,2017年8月26日至9月6日间,赌场使用的涉案POS机刷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96.15万余元。
  各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均能基本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耿某某、林某某、邢某某、邵某某、小某、杨某某、徐某某、郑某、左某某、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施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卜某某、孙某某、黄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调解书、营业执照以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现场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清单、相关照片、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POS机签购单、刷卡交易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李某某、时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肖某、李某某、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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