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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89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8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杨某以告发被害人钱某某与其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多次采用拨打电话、发送信息、敲门骚扰等方法对钱某某进行威胁并索要人民币3万元,后于2018年1月24日从钱某某处索得人民币9,000元。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杨某按约定至本区洞泾镇金蓓幼儿园门口处向钱某某索要剩余钱款,得手离开过程中被守候在附近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处查获敲诈所得钱款,经清点共计人民币10,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聊天记录截图,存折照片、银行账户明细清单,通话录音,证人曹某的证言及报警记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钱某某敲诈人民币10,100元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配合下已退出人民币9,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的人民币一万九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钱某某(其中人民币一万零一百元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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