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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61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6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金融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本人身份向民生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后其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持卡透支消费。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透支本金93,865.74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未还,其中66,829.01元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本人身份向平安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后其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持卡透支消费。截至案发,王某某共计透支本金51,878.79元未还,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分别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账单、催收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248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的执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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